前基金经理马乐涉嫌老鼠仓案22日上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现场图(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记者 徐维强 摄)
马乐一审时照片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基金“老鼠仓”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博时基金前经理马乐因长时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5亿余元,其本人获利1883万元,被深圳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利用未公开信息股票交易10 .5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其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马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对量刑抗诉
此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从案件事实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 .5亿余元,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请求依法改判。
如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采纳,马乐将被撤销缓刑、判处实刑,且可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刑法》条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本案属“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院依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网易基金延伸阅读:
3月28日,在深圳中院对马乐老鼠仓案一审宣判中,马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表示服判,不上诉。
4月4日下午15时39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微博称对3月28日马乐案件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将依法提出抗诉。
该条微博正文如下:【案件追踪】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已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今日,我院依法对该判决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