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路透中文网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称,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央行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即对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设定上限,净流出额暂不设限。
金融时报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跨国企业集团按照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为0.1,央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调控等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余额不超过上限。
对于境内成员企业在前海、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区域内,且从境外已借入人民币资金的,根据其借款额对净流入额上限做相应抵扣。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额暂不设限。
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结算银行可以为其调增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减少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及时为主办企业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对于此前净流入发生额超过调减后上限的部分,应在一个月内调出资金以满足新上限要求。
通知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应按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