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重要的是,配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及专家也就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核心问题作出详细解释,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再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
酝酿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临近落地,昨日推出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揭开了该制度的“面纱”。
专家表示,存保制度带来的息差缩窄也会倒逼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拓展盈利空间,从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资源配置效率。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央行专家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国信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钟正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因为此项制度一落地,会为我国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存款利率管制的最终废除提供了一层“缓冲垫”。
“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息差缩窄也会倒逼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拓展盈利空间,从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资源配置效率。若再伴以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的进一步扩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将加快。”钟正生说。
不过,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出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角度的考虑,怀疑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有效性。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就表示,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受到保护,存款利率高低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道德风险则主要表现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存款保险制度有强制性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具有强制性,即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而就保险覆盖范围而言,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99.63%存款人获全额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倍~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非意味着限额以上的存款就没有了安全保障。根据《征求意见稿》设计的相关制度,即使个别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此外,上述最高偿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费
存款保险基金将从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四类来源建立。
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