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在异地经营险种规定中,提出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燕)12月10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和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如果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支持在线查询、投保、支付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实时处理能力;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
江苏保监局可代行
部分险资运用监管权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燕)12月11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已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下称“试点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各保险机构在上述6省市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或投资后,接受试点保监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管;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类子公司除外)的资金运用,接受试点保监局的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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