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程序与目标结果不再偏废。二是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在程序科学,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物有所值”。三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二、《条例》引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
《条例》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时代的发展需要,引领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规范购买服务,明确法律适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因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这些规定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对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定义,确定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法律适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改革要求和采购实践的现实需要,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提高透明程度,加强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外,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践中,有时采购当事人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进行虚假采购或者明招暗定。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条例》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为全面引入社会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强化政策功能,增强调控作用。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目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尚不充分,影响了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实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将大大拓展采购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
(四)注重源头管理,加强履约验收。质次价高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饱受诟病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为此,《条例》对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作了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这些规定突出了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有利于将采购监管的重心从采购活动的程序规范调整到采购的绩效评价上来。
(五)明确时效要求,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效率低一直是采购工作中反映较为集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简化采购程序,《条例》对采购各个环节的时限作了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审批;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要求和行政效能原则,适应了电子化信息化发展的时代潮流。
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增强政府采购法治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政府采购工作者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严肃采购纪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各项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修订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抓紧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一是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有关规定,加强需求标准研究,积极开展采购结果绩效评价,努力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二是落实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和细化规定,推进阳光采购;三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提高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力,不断探索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四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失信行为,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失信惩戒,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五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完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大力发展电子交易,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为财政部副部长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