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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案将择期宣判 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

内容摘要: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15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宣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15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宣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综上,对蒋洁敏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原始书证,证人证言,涉案财物等物证照片,对相关财物、硬盘数据、非法获利及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部分受贿犯罪指控是否应当认定为索贿、受贿,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是否准确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本案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了严密的证据体系。起诉书指控蒋洁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蒋洁敏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且具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应当从重处罚;蒋洁敏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同时,蒋洁敏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书写悔过书等情节,建议合议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指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以及受贿数额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具体数额存有异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的事实部分,不给予认定,并依据事实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总额予以重新认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表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以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述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蒋洁敏作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70多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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