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应按照划定的纳税刻日,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物运停业务和其他营业。
材料图:“营改增”不动产运营租赁业。 李林 摄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财务部网坐动静,财务部、税务总局30日配合发布《关于资管产物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资管产物办理人运营资管产物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人可选择别离或汇总核算资管产物运停业务发卖额和应纳税额。
办理人应别离核算资管产物运停业务和其他营业的发卖额和应纳税额。未别离核算的,资管产物运停业务不得合用本通知第一条划定。
《通知》指出,资管产物办理人(以下称办理人)运营资管产物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物运停业务),暂合用简略单纯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
资管产物,包罗银行理财富物、资金信任(包罗调集资金信任、单一资金信任)、财富权信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办理打算、调集资产办理打算、定向资产办理打算、私募投资基金、债务投资打算、股权投资打算、股债连系型投资打算、资产支撑打算、组合类安全资产办理产物、养老保障办理产物。
资管产物办理人,包罗银行、信任公司、公募基金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办理人、安全资产办理公司、专业安全资产办理机构、养老安全公司。
《通知》明白,办理人接管投资者委托或信任对受托资产供给的办理办事以及办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划定的其他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营业),按照现行划定缴纳。
此外,还包罗财务部和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资管产物办理人及资管产物。
此外,对资管产物正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已缴纳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物办理人当前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