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中央已正式批准最高检改革方案,决定设立新的反贪总局,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邱学强表示,自1995年设立以来,最高检反贪总局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为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
据邱学强介绍,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正式批准了最高检提出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从有利于最高检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出发,成立新的反贪总局。
据了解,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该局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最高检官方网站“院领导”栏目信息显示,目前最高检共有两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分别为张德利和陈连福。而反贪总局现任局长徐进辉并非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因此,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局长人选有可能进行调整。
专家解读
局长“高配”有利反腐工作独立性
“新的反贪总局局长由副部级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从级别上强化了反贪部门的地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昨天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贪总局领导“高配”,有利于反腐工作的推进。“未来总局怎么运转,如何保持其相对独立的地位,都是下一步在落实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杨伟东介绍,在我国,承担反腐败工作的部门有纪委、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院反贪部门。其中纪委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对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搜集证据,并依据党内纪律进行问责、追究、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进行国际追逃等。监察部门则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新的反贪总局有望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中枢、主导作用,并将有效协调各部门反腐力量,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杨伟东表示,无论新的反贪总局采取何种运作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机构都会增强其开展反腐工作的独立性。从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来看,无一例外都强调反腐工作的独立性。
反贪总局将强化办大案要案职能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新的反贪总局应减少日常性的行政事务,强化其办大案要案的职能。
庄德水认为,成立新的反贪总局是最高检为适应目前反腐形势,对反贪总局职能的重新定位,即减少日常性的行政事务,强化其办大案要案职能。“反贪总局原来指导办理大案要案的情况较多,今后可能会向主动查处大案要案转变。”
庄德水表示,最初设立反贪总局一方面是为了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是承担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但目前反贪总局人员配备薄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纪检体制改革后,纪检部门一旦发现涉案人员有犯罪事实,就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如果移交的大案要案过多,原有的反贪总局肯定难以承担现有的反贪任务,所以必须对原有机构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提高办案效率。”
庄德水说,要查处大案要案,需要其他部门配合,领导实现“高配”,会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新闻背景
反贪总局已成立19年
1995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总局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反贪总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此外,总局还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同时,总局还要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2013年9月,反贪总局副局长徐进辉升任该局局长,成为继罗辑、张建南、王建明、陈连福之后第五位反贪总局局长,他办理过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特大贪污案等大案要案。
语录
对于反腐败斗争形势,可以用“四个空前”来概括:一是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二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是空前的;三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对我们党的信心和高度认同是空前的;四是反腐败面临的挑战和历史机遇也是空前的。
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组织查办的国家发改委系列案件中,我们查处了11名局级干部,其中价格司原领导班子大多数涉嫌职务犯罪,出现塌方式腐败。这些案件涉及人多、面广,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危及政权安全,对我们党的破坏力、冲击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