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CFP 图
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表示,“沪港通”可能将迎来第二个时间窗口,具体开通日期可能在12月第二周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出席11月9日的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时表示,中央政府对沪港通非常重视,而且也提供了大力的支持,预计很快会宣布正式推出沪港通的日期。
“沪港通”没有如市场所期在10月底开通交易,具体的开通日期也一直没有确定。中国证监会最新官方表态依然是“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近期,相关各方一直在共同推动“沪港通”,交易所开通仪式彩排也已经完成。
原本预计10月27日正式推出的沪港通在最后一刻停摆,一度引起市场上关于沪港通无限期推迟的猜测。
不过,11月9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到北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梁振英。对于各界关注的“沪港通”问题,梁振英也如市场所期从高层处获得了直接表态:“沪港通”很快就会正式推出。
梁振英表示:“沪港通的启动将有利于促进上海和香港两个交易所的发展,同时也将进一步夯实香港作为中国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此前,由于“半年准备期”的依据,以及相关各方准备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场普遍预期10月份沪港通会正式启动。但是“万事俱备”,只欠高层“批准”。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11月6日回应媒体对沪港通推出进度的提问时称:“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同时,邓舸对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问题的有关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对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的问题,市场人士还存在疑问。针对这一问题,邓舸表示,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规定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也存在争议。
对此,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因此,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另外,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交易所层面也取得较大进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总经理黄红元11月2日表示,与开通相关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技术演练和教育工作仍在持续深化中。11月8日,上证所进行了沪港通开通仪式“彩排”。不过,开通仪式正式举办日期,上证所仍未确定。
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沪港通”可能将迎来第二个时间窗口,具体开通日期可能在12月第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