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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荣金服关于上海网贷145条整改细则全面解读(三)

内容摘要: 百荣金服关于上海网贷145条整改细则全面解读(三)一、违反禁止性规定30~35,明确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和代销金融产品的形式。关于“30”,自行发售理财产品...

 百荣金服关于上海网贷145条整改细则全面解读(三)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30~35,明确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和代销金融产品的形式。

关于“30”,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对于这一条款,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真实发售了以资产管理为实质的理财产品,这一做法将实质上构成资金池及未经许可实施资产管理,本质上是违反了资产管理的规则,并且也使得网贷平台背离了借贷信息中介的本质;二是名义上发售“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的内涵仍旧是债权的匹配,这一做法容易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关于“31”,要求平台撮合的交易需要能够穿透,可以理解为项目要能够做到一一对应。而且这种对应要能够得到“逐一签订电子合同”的支持,而不能仅通过单方记录的“债权清单”来支持。也就是说,平台应在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上保障出借人与借款人能够形成清晰的债权债务对应关系,每个债权债务应有电子合同的签约流程和数据留存。

关于“32”,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这一条强调了网贷平台的专营化原则。

关于“33”,在禁止代销方面,除了《网贷管理办法》中明确的金融产品外还增加了禁止“未经允许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并向相关机构收取代理费、推荐服务费等佣金性质的费用”这种情形。意味着平台即使给合规机构作推广,也不能收取佣金性质的费用。这里的“佣金性质”没有作进一步说明,按照之前已经公开披露过的监管机构对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政处罚措施来看,对于以技术服务费方式收取费用,但费用与与达成的交易额或者说相关相关产品的销售额相关联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收取佣金性质的费用。

关于“34”,平台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这一条款再次强调了,投资人的交易对象是借款人,而非网贷平台。

关于“35”,兜底条款。

36~43,对《网贷管理办法》中关于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细化。

关于“36”,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什么是类资产证券化,整改细则也未明确。但37-42的列举式规定,基本上将实践中存在的资产权益份额化或权益小额化的做法纳入了整改之列。

关于“37”,平台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平台自身交易产生债权的逐笔转让除外)。这一条款,前半部分是对《网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重申。括号中的内容,则对在网贷平台上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予以了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形成的债权实施转让,应逐笔转让,不能实施无法区分债权债务关系的打包转让。

关于“38”,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这一规定相当于对网贷平台通过地方交易场所实施大额产品“大拆小”的做法予以了明确的禁止。

关于“39”,对于与平台具有较强关联关系的主体,在网贷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也属于禁止之列。这一条款具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的作用。

关于“40”,其他关联方在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其他关联关系较弱的主体,可以在平台实施债权转让,但需要对关联关系予以披露。

关于“41”,特别规定禁止“净值标”的债权转让。“净值标”是以原始债权作为还款来源,投资人可以在投资净值的一定额度内进行融资,通过净值标,可以拉高投资人的收益率。

关于“42”,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专业放贷机构及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业务”的禁止,则是否定了经过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具有一定金融属性业务的机构通过平台开展业务。

关于“43”,兜底条款。

44~46,对于《网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放在了“捆绑”上,并未对“混合”或“代理”情形作出太多明确界定,但值得关注的是,除了禁止金融产品、服务与平台借贷产品的捆绑,还明确禁止了商品和平台借贷产品的捆绑。这意味着如果未经相关规定或有权机关允许,将产品收益用来作为商品支付价款的创新设计将被禁止。但是因为相关表述中使用的是“销售”,所以将商品作为赠品的相关模式并不会被当然禁止。

47~53,主要是对于禁止包括虚假宣传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符合《网贷管理办法》相关条文以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4~57,在重申《网贷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事项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了另外两个领域的融资项目,即“房地产配资”及“校园贷”。

与之相关的是,今年5月27日银监会等三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暂停网贷机构(即P2P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但因为本身对于P2P机构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所以对于与《网贷管理办法》规定的P2P机构业务有相似性的一些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校园贷业务是否属于禁止开展的业务类型还需要待相关监管机关的进一步明确。

58~59,对股权众筹业务的实质开展与名义宣传都作出了限制。

60,仅为兜底性条款,无须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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