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许可时限最短缩减至1日
外资准入许可时限今后最短缩减至1日。昨日,前海管理局发布了首份“负面清单”——《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发布。这是前海管理局首次探索“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此举具有“开闸”意义,对促进外商在前海投资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看到,前海管理局推出的这份共59条(详见深圳特区报官网和前海管理局官网),数量上高度精简,充分彰显了前海的开放度和改革探索成果。
● 基本管理规则:
备案制与核准制相结合
与“负面清单”紧密相配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规则、备案程序、核准程序、事中事后监管四个方面。
《办法》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模式,第一类是属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前海将实行核准制管理;第二类是不属于,但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则实行备案制管理;第三类是两者都不属于的外商投资企业,他们则将按照国家有关外资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 备案程序:
投资者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
如何备案?需要哪些程序?具体怎么划分?前海管理局在这份新出台的《办法》中给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根据规定,符合前海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营业执照的申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手续。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的不同,备案程序整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新设企业的备案程序,另一类是针对存续企业变更的备案程序。《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可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对备案告知事项做出承诺。
前海管理局在正式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前海管理局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外商投资证书;对于不予备案的企业,前海管理局也将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 核准程序:
商务主管部门与商事登记部门将实行并联审批
《办法》针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给出了详细的核准程序解读办法。
对于需要走核准路径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与商事登记部门将实行并联审批,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可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外资准入和商事登记手续。
在前海e站通的服务大厅里,商务和商事登记两个主管部门可实现一个窗口受理,通过并联审核的模式简化核准手续。
前海管理局在正式受理核准申请后,属于授权范围内申请事项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同时抄送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超出授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前海管理局在受理核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前海管理局将主要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前海产业政策及规划、是否符合行业准入资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核准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外商投资证书;对于不予核准的企业,前海管理局也将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
● 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信息平台监测“异常信息”
《办法》在放开准入限制的同时,也将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来掌握区内外资企业的运营情况。
《办法》要求入区的外资企业每年3-6月提交上一年度《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书》,包括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对外投资、从业人员等信息。
与此同时,前海管理局也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决的执行信息以及异常信息等。
《办法》规定,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核准信息以及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前海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企业,将依法取消备案或核准资格,并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异常名录,告知有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前海管理局将通过一系列的办法来构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后的后续监管体系,并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