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参观梅林检查站旁的一处样板房,地产顾问带其走地下室看房返回时,她不慎从没有护栏的楼梯上摔下,经鉴定构成伤残。为此,她将四家涉案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00余万元。福田法院一审判王女士获赔44万余元,王女士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参观样板房摔伤入院
法院一审查明: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道梅林检查站旁的翠岭华庭项目用地为梅林检查站办公生活用地,开发商为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2日,卓迈投资公司和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卓迈特检站梅林生活小区全程服务合作合同书》,就翠岭华庭项目委托合强公司独家提供综合顾问服务。
2012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当时49岁的王女士到翠岭华庭参观样板房。当日该楼盘外围脚手架拆除工程正在施工,从一楼直接进入样板房的原有参观通道停止使用,合强公司的销售人员带领王女士从地下室上楼去看样板房。
在参观完样板房下楼离开时,王女士从一楼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上坠落到地下室地面并受伤。事故发生时,楼梯没有安装护栏,也没有使用灯光照明。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120送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卓迈投资公司垫付了22万余元的各项费用。
状告四单位索赔300余万
王女士直到2013年5月3日才出院,共住院152天。她被诊断为多处开放性粉碎骨折、肌腱断裂、肋骨骨折和双肺挫伤、头部外伤等。后经法医鉴定,评定王女士为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为8000元,伤后误工期365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152日。
王女士遂将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合计302万余元,并承担保全费等2.5万余元。
一审获赔44万,不服上诉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女士在翠岭华庭参观样板房时从一楼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上坠落到地下室地面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合强公司作为事故楼盘销售代理方,在楼盘正在进行外围脚手架拆除工程的情况下,明知安全通道不能使用,本应停止安排参观样板房。但合强公司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安排王女士通过非正常通道前往样板房看房,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卓迈投资公司对销售现场存在监管义务,对合强公司安排客户通过非正常通道前往样板房看房的事实明知,且通过合强公司的接待行为获取利益,应对合强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合强公司应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4万余元,卓迈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昨日在法庭上,双方主要对赔偿数额及其相关证据存在异议,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