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管理金中心获悉,从2014年11月3日(以职工办理贷款的网签时间为准)开始,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执行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中的“需在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需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来说,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进行合并计算。
此外,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遍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其套数认定由原来的按“认房又认住房贷款”标准执行调整为按“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笔数”标准执行。对于职工家庭没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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