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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了房过了户 却找不到房产证上的杂物间

内容摘要: 2007年8月12日,阿宾向阿火购买了其名下位于湖里区双浦路的一处房产。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居间协议书》,约定成交价为60万元,建筑面积为86.99平方米,阿火于2008...

 

 

2007年8月12日,阿宾向阿火购买了其名下位于湖里区双浦路的一处房产。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居间协议书》,约定成交价为60万元,建筑面积为86.99平方米,阿火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房屋和杂物间交付阿宾。

买了房,办了过户,才发现原有的杂物间竟然消失了,买方阿宾将卖方阿火告上了法庭,要求交付杂物间并赔偿违约金。至今,阿宾都不知晓自己的杂物间身在何处。

2007年9月6日,阿宾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证书上载明,房屋面积为86.99平方米;另杂物间面积8.46平方米,层高低于2.2米。

当阿宾要使用杂物间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杂物间。为此,2013年,阿宾将阿火告上法庭。

阿火称,杂物间没有产权,系其赠送给阿宾。“杂物间低于2.2米,不能计算面积,无产权,所以没有交易依据。”阿火称,无法占有使用,是阿宾自己的问题。

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根据两人签订的《房地产认购居间协议》中的合同标的物、房屋产权证等可证明阿火出让的房产中包含讼争杂物间。阿火应当将该杂物间依约交付给阿宾。不过,阿宾确认交房时阿火指明了该杂物间所在并交付了钥匙,且阿宾已占有使用房屋多年未提出异议,表明阿火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阿宾也无证据证明阿火存在交付错误之情形。法院最终驳回了阿宾要求阿火交付杂物间、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阿宾两次上诉均被驳回。杂物间去哪了,阿宾至今还不知晓。法官提醒,看房、交房、用房时,买方务必留意房屋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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