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4日,还是恩爱恋人的小雨和小成共同作为购买人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海沧一套房产,总价906983元。合同签订后,小雨的姐姐分两次支付了首期款,第一次为20000元,第二次为256983元。之后,小成申请贷款63万元,小雨作为其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买了房的第二年,两人分手。2011年,因为这套曾经的婚房,两人对簿公堂。
分手3年,已嫁作他人之妇的小雨与前恋人小成(均为化名)再联系后,因当初恋爱时共同购买的房产闹了起来,最终闹到了法庭上。
经审理查明,小雨姐姐支付276983元首付款之前,小成母亲曾向小雨姐姐账户转入236000元。因小雨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为他用,故认定为购房首期款。法院认为,应依法以出资额为依据视为按份共有,小成拥有95.48%的产权,小雨拥有4.52%的产权,小成对小雨所享有的产权按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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