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地自定。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制定并下发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贴息。
根据办法,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管理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其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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