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
小她7岁的丈夫在外面包养女人,还生了孩子;妻子愤而提出离婚,却发现离婚容易,分割房产不易—丈夫早就把他与前妻女儿的户口迁进了房子。因为房产涉及案外人,两审官司妻子都告败诉—她还有再打官司的勇气吗?还能讨回本应属于她的那一份房产吗?
同意离婚但不分房产
在电视相亲栏目认识42岁的赵先生时,叶女士已时年49岁,虽然经历过一次不顺的婚姻,但她保养得很好,一米六八的高挑身材,和赵先生站在一起,反倒是赵先生看着有些老成。除了比自己小7岁的年龄差距,叶女士对赵先生的其他方面都还满意。赵先生已是一家科研所的所长,还是研究生导师。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领取了结婚证。
可叶女士万万没想到,婚后第五年即2012年5月,她发现丈夫竟然在外包养女人,还和那女人生了孩子。自从嫁给了赵先生,叶女士就一直非常信任和顺从丈夫,家里财产情况大小事宜都是由丈夫掌管决定,她不过问,也不操心。如今发现丈夫出轨,叶女士很受伤,愤然起诉要求与赵先生离婚。
赵先生同意离婚。法院于前年11月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对于夫妻俩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共同房产,法院认为与案外人有关,不予分割处理。叶女士一接到判决书,顿时蒙了:“明明是共同房产,怎么会与案外人有关?重新确权打官司,输了怎么办?可要是不起诉,房子在他的名下,那房子不就真成了他一个人的吗?”
涉及案外人
妻子两审都败诉
原来,与叶女士结婚前,赵先生已有过两次结婚经历,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现已结婚成家。叶女士和赵先生结婚后,夫妻俩在赵先生单位分的第一套房子内居住。后来,赵先生的单位又分给他一套面积补差的承租房。但由于这套承租房面积较小,而且两人已住惯了原先的住房,所以他们一直没有过去居住。该房屋的承租人是赵先生,赵先生将他的户口从第一套住房迁到了后来的承租房里,而叶女士户口还留在原住址。
不久,那套承租房面临拆迁,赵先生就背着叶女士,偷偷将自己女儿的户口迁进该承租房。
“拆迁的承租房在我的名下,我是承租人。而且在《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我是被拆迁人。现有在册人口以及实际居住人口是我和我的女儿两个人,而叶女士的户口不在这里,也没有在此居住。”在离婚诉讼中,赵先生主张回迁房涉及他女儿的合法权益,回迁的房产所有权是他和他女儿两个人的,与叶女士无关。
此外,赵先生还提出:“购买这套回迁房,拆迁款不足的部分,我女儿也有出资。”因此对于这套房产,他请求法院不予分割、另案处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回迁房产与案外人即赵先生的女儿有关。一咬牙,叶女士提起了上诉,但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法院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带着两审判决书,2013年4月叶女士找到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王秀平求助。
没有房产证 原告能起诉
从法院的角度来讲,不予分割、另案处理,不等于这套回迁房就与叶女士前夫女儿有关。“是否有关”、“是叶女士和其前夫共有,还是叶女士前夫与其女儿共有”,需要重新起诉确定。但对于叶女士来讲,重新起诉意味着风险。全面考虑相关问题之后,2013年5月,王秀平律师代叶女士将赵先生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回迁房产为叶女士和前夫共有,与前夫女儿无关。
去年6月此案开庭审理。赵先生提出诉争房产还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原告不能起诉要求确认产权归属,本案立案时法院就不应受理。
针对这一说法,王秀平律师向法庭提交新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及房产公司早已通知叶女士的前夫赵先生办理房产证,只是由于当时叶女士与赵先生正在闹离婚,所以赵先生才不去办理,拖延至今。事实上,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可以随时办理,由于房产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所以只能由赵先生自己去办理。
此外,诉争房屋是赵先生及其包养的女人、孩子在居住使用,如果按照赵先生的说法“没有房产证原告不能起诉”,那么就等于赵先生及其包养的女人、孩子可以永远居住使用诉争房产,这对叶女士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产权证能办而不办,责任在赵先生,因此叶女士有理由起诉要求确认房产的归属。
调取关键证据 “三剑”回击胜诉
“本次诉讼的成败,取决于《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细节。叶女士的户口不在拆迁房内,不是拆迁协议的被安置人,但叶女士的前夫是被拆迁人,因此回迁房一定与叶女士有关。而回迁房与叶女士前夫的女儿是否有关,这是本案的关键。”所以,王秀平律师希望能从协议内容细节找出端倪,取得突破。
但叶女士的手里并没有这两份协议。事实上,这两份协议都在她前夫赵先生的手里。拆迁和回迁都是他一手办理的,但赵先生谎称自己没有,不向法院提供。
为提早看到协议内容,了解案情,开庭前,王秀平律师和叶女士前往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表示只接待法院取证。因此首次开庭时,王律师就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法院去调取上述两个协议。经过几次沟通,承办法官终于同意前去调取。
去年8月再次开庭过程中,法庭出示了调取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以及回迁房差价款记账凭证。王秀平律师看完上述协议后,发现三点细微之处,并当庭回击“三剑”,提请法官注意协议内容充分证明“回迁房产归属叶女士与其前夫赵先生共有,与赵先生的女儿无关”。
首要“一剑”是:这套拆迁房屋是叶女士与赵先生婚后取得,是赵先生单位补差分给他的承租房。依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赵先生是被拆迁人,协议中虽然有“乙方现有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是赵先生、赵先生的女儿”内容,但补偿款金额只与拆迁房面积、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拆迁补偿价格有关,与在册、居住人口无关。王律师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请法庭予以重视。
“二剑”重要理由是,该回迁房只提给供被拆迁人购买。依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被拆迁人购买回迁房,拆迁补偿款直接转为回迁房首付款,不足部分由购买人补齐。本案回迁房购买人是赵先生,购买时间也是叶女士与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款共计55万元,拆迁补偿款27万元直接转为回迁房首付,差价28万元由叶女士与赵先生共同支付。因此,该回迁房权属归叶女士与赵先生两人共同共有,与赵先生的女儿无关。
还有“第三剑”,虽然赵先生的女儿辩称她曾为购买回迁房出资,但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出资事实成立。退一步讲,即便真有出资,她也与回迁房屋所有权无关。她的出资可视为与叶女士、赵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采纳了王秀平律师的意见,2013年10月一审判决支持了叶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及其女儿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父女俩又提出申诉,但最终被北京高院裁定驳回。
案后提示
拆迁政策时有调整
王秀平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必定是被安置人、在册人或实际居住人之一;但反之不同,被安置人、在册人或实际居住人不一定是被拆迁人。
不是被拆迁人的被安置人、在册人或实际居住人,是否享有拆迁权益?这要看具体拆迁协议内容约定。
“拆迁是政策而非法律问题,政策是会有调整和改变的。最早的拆迁大多有人头费,不是被拆迁人,但户口和实际居住只要占一样,都会有一定的拆迁补偿。不过,近些年来情况有所不同,大部分拆迁是像此案一样,不是被拆迁人的被安置人、在册人或实际居住人是没有拆迁权益的。”
因此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面临拆迁,自己不是被拆迁人但是被安置人、在册人或实际居住人之一,那么一定要仔细阅读拆迁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关乎你是否享有拆迁权益。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王秀平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继承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协第八届、第九届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代理重大疑难曲折案件著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弘扬正气,经验丰富,见解独到犀利。在妇女维权、婚姻、房产、继承等民事诉讼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