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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种情况可免收停车调节费 每半小时收费不超10元

时间:2014-08-26 09:44:29  作者:  来源:  查看:
内容摘要:  市政府昨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以完善条例中有关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

  市政府昨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以完善条例中有关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条款。市法制办副巡视员黄新山代表市政府就停车调节费的法律依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种情形可免收停车调节费

  黄新山表示,停车调节费征收范围为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根据我市交通现状调查,高峰时段交通流量构成中,小汽车(含小型、微型客货车)约占92%。为缓解交通拥堵,有针对性地对小汽车征收停车调节费,调控小汽车使用,减少小汽车尾气排放,提升城市通行效率十分必要。对于小汽车以外的公交车、出租车和大中型货车,是市民出行和城市日常生产生活必需的基本交通工具,不宜通过征收停车调节费予以限制。为此,停车调节费只向小汽车停车人征收。

  此外,黄新山还介绍了三种可免收停车调节费的情形:一是,住宅类停车场的住户停车需求是刚性需求,不属于调控范围,不宜征收停车调节费;二是,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小汽车,不宜征收停车调节费;三是,与现行经营性停车场短时间停放免费的规定相衔接,对短时间接送等停放需求的,不宜征收停车调节费。

  每半小时收费不超过10元

  黄新山表示,本次停车调节费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原则,即一类区高于二类区,二类区高于三类区;工作日高于非工作日。经市交委综合测算表明,一类区工作日停车调节费标准定为每半小时5~6元,既能满足《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提出的平均车速目标,且与其他一线城市停车收费标准接近,也与我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形成合理比价关系。综合考虑我市治堵工作要求、市民承受能力以及国内其他一线城市的停车收费标准等因素,在停车一类区工作日停车调节费每半小时5~6元基础上,预留停车调节费动态调整的空间,为此,《修正案》明确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不超过10元。

  《修正案》明确在单次连续收费时长不超过14小时基础上,预留停车调节费单次连续收费时长动态调整的空间,明确单次连续收费时长不超过24小时。

  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收调节费将受罚

  《修正案》规定,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城市交通、公共交通以及交通拥堵治理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根据停车调节费征收方案,停车调节费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代收。《修正案》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未缴纳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三倍的罚款;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联网收费设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收费和及时上缴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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