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参照中组部、人社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的《办法》细化了对试用期公务员的培养、考核、取消聘任等规定,并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际,强化了聘任合同、任职定级等内容。全文共8章、56条。
根据《办法》,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1年试用期。
《办法》在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一是考核方面,对于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有关指标,《办法》赋予了用人机关制定细化、明确的试用期满考核反向指标的权限,作为确定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由此用人机关在试用期满考核工作上就更有抓手。”同时,《办法》对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形与国家试用期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拒绝参加试用期满考核,经教育批评仍不参加”、“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可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满考核管理。
二是取消聘任方面,考虑公务员职业特点以及公务员聘任制的灵活性,《办法》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行为的监督约束力度,适当增加应当取消聘任的刚性情形,并赋予单位一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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