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屯昌县司法局以购买司法行政工作服的名义,用单位办公经费9.6万元为30名干部购买30套西装,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2014年,屯昌县司法局以“法律援助工作开支”名义报销单位接待费用16142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蔡海旭作为该局时任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0月,中共屯昌县纪委给予蔡海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11月,屯昌县监察局给予蔡海旭行政记大过处分。
近日,屯昌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司法局违规购买西装、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超标准接待等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发出通报。
2013年,屯昌县就业局以“周末加班补贴”名义,从职业技能鉴定费中违规为23名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贴3.25万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王运清作为该局时任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0月,中共屯昌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王运清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2013年,屯昌中学以“端午节慰问全体教职工”名义,花费53768元购买286盒粽子违规发放给该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陈守川作为该校校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1月,中共屯昌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陈守川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2013年,屯昌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在公务接待过程中用洋酒、茅台等超标准接待,造成餐费支出过大,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吴奇宏作为该中心时任主任,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0月,中共屯昌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吴奇宏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屯昌县纪委、监察局在通报中强调,在中央、省委、县委三令五申强调纪律作风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上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暴露出个别单位在深化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中抓得还不够深入、不够到位。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典型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领会县委和县纪委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县委县政府二十六条规定精神问题以及“不干事、不担事”突出问题的执纪、监督、问责和通报力度,释放纪检监察机关铁面执纪、严格监督、严肃问责、刹风正纪的强烈信号,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