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2017年的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
广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广东从今年起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当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下降比例或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根据省政府今年2月发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到2017年,与2012年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其中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考核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同时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河源、茂名、汕尾、阳江、湛江及顺德区等15个市(区)考核PM2.5年均浓度改善情况。
据悉,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中,2014~2016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或提前且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2014~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可评为终期考核优秀。
《办法》明确,如果一个地区年度考核不合格,省环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如果一个地区终期考核不合格,将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