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深港新闻

深圳法院为保护被告人权 受审嫌犯禁止穿囚服

内容摘要:   昨天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引来众人“围观”,三名被告人从美国走私木材进入国内,偷逃税款100余万元。按常理说...

   

   昨天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引来众人“围观”,三名被告人从美国走私木材进入国内,偷逃税款100余万元。按常理说,这宗案件并非“大案”,但为何却如此受到媒体关注呢?

   原来,该案件是深圳两级法院正式启动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新规定的首宗案件,与以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同,昨日出庭受审的三名被告人,均身着便服,而不是人们印象中的“光头、灰囚服、看守所马甲”等服装。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即从昨日开始,深圳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均可以着便装出庭。在以往,只有高官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身着便装出庭。

  据深圳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郭毅敏介绍,该规定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郭毅敏表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身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服装出庭受审,这一项制度,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对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郭毅敏还指出,该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强现代司法理念,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要求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在这样的现代司法背景下,深圳在全国率先推出刑事被告人着装的制度性改革,深圳市中院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

  《通知》规定,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服装出庭受审;当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等。这项制度性改革在人权的司法保障上具有特别意义,因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以上内容来源如无标示深港网皆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来信告知,本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上一篇:深圳CID警犬大队6岁马犬 获全国“掩体搜捕”冠军

下一篇:多地探索农村“以地养老” 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