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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学生扰乱秩序罪成 月底判刑不排除监禁

内容摘要: 图:18岁学生罗焯勇被控 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 ,裁定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大公网9月3日讯(记者邓滔)中六学生罗焯勇(18岁)涉嫌于去年10月 占中 期间,在龙和...

图:18岁学生罗焯勇被控 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 ,裁定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大公网9月3日讯(记者邓滔)中六学生罗焯勇(18岁)涉嫌于去年10月 占中 期间,在龙和道投掷 雪糕筒 ,意图迫使马路上车辆停驶。他原本被控一项 非法集结罪 ,惟裁判官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将控罪修订为 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 ,并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九月底判刑,以待索取报告,期间被告准予保释候判。

裁判官李绍豪昨日裁决时表示接纳警方证供,指被告确曾在龙和道与立法会道中间石壆,向龙和道东行线投掷 雪糕筒 ,形容被告行为属扰乱秩序行为。裁判官解释,被告当日不但投掷雪糕筒,其后更高举双手示意其他示威者走到道路上,续指其举动是有意图令其他示威者仿效,与他一同投掷雪糕筒或其他物品到龙和道上,以阻碍车辆行驶及 占路 。被告行为令龙和道上车辆急刹,对驾驶者及乘客造成危险,若其他人仿效,将会导致人命伤亡及财物损失。故此,裁判官相信被告是有意图导致社会安宁受到破坏。

官:不排除判处监禁

裁判官又提到,案发当日有司机在被告作出有关行为后拉低车窗,并喝骂被告。他认为被告行为会导致司机下车作出暴力行为,强调被告罪行相当严重。裁判官表示,会先视乎被告是否适合接受感化令或社会服务令,不排除会判处监禁式刑罚。

辩方求情时则表示,被告今年升读中六,需准备文凭试,其班主任为他撰写的求情信正面,指被告曾任班长,亦曾被学校挑选参选领袖生训练,故此希望裁判官不要采用监禁作为刑罚。

最后,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9月23日作判刑,以索取感化报告及社会服务令报告。

案情指,被告涉嫌于去年10月14日晚上约10时,站在龙和道与立法会道中间石壆,将警方 雪糕筒 投掷到龙和道东行行车线上,并高举双手示意其他示威者上前,导致交通阻塞,扰乱公众秩序,被警方以 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 罪名拘捕。

根据《裁判官条例》277章第27条,如主审裁判官觉得任何申诉、告发或传票,在内容或形式上有欠妥之处;或申诉、告发或传票与为支持申诉、告发或传票而提出的证据之间有任何差异,则可在不会造成不公正情况下 修订 ,其中包括以另一项罪行代替申诉、告发或传票中所指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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