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黄毓民涉嫌于去年七月在行政长官答问会中,向特首梁振英投掷玻璃水杯,被控一项 普通袭击 罪资料图片
大公网10月10日讯 记者邓滔报道: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涉嫌于去年七月在行政长官答问会中,向特首梁振英投掷玻璃水杯,被控一项 普通袭击 罪。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作审前覆核。黄毓民希望传召多名立法会议员上庭作供,但未获回应。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下月二十日再作预审。
望议员保安作证无回覆
被告为立法会议员黄毓民(63岁),他被控一项 普通袭击 罪。案情指,被告涉嫌于去年七月三日,行政长官答问会期间,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投掷一只玻璃杯,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被警方以 普通袭击 罪名拘捕。
被告黄毓民昨日继续没有律师代表。他在庭上投诉,指控方只转送部分文件予他,而一些不需要的文件(unused materials)则未有转送给他,称该些文件可能对自己有帮助。控方解释,按照法律程序,若辩方没有主动要求,则不会披露不需要文件,更不会主动交文件给对方。
黄毓民又指,十月期间已联络多名立法会议员及保安人员,以了解他们会否愿意作为潜在证人。惟至今仍未有任何回覆,故希望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裁判官苏惠德将案件押后至11月20日作第二次预审。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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