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3月16日讯(记者冼国强)13名示威者前年反对新界东北前期拨款冲击立法会罪成,上月仅被法庭判处80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引起社会舆论强烈不满,质疑法庭放生捣乱分子,对社会发出错误信息。律政司考虑案情后决定就判刑提出上诉,有关覆核许可申请已于本月11日获上诉庭批准,律政司则于14日正式提交申请。
已提交正式申请
律政司发言人昨日书面回应传媒查询表示,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活动,相关证据活动,适用法律及同类案件的判例后,律政司在本月九日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许可,就上述判刑申请覆核刑罚。上诉庭在本月11日批准律政司的覆核许可申请,而律政司亦已于本月14日提交正式申请。
新闻稿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1A(1)条的规定:律政司司长经上诉法庭许可,可就上诉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处的刑罚(法律所固定的刑罚除外),基于该刑罚并非经法律认可、原则上错误或明显过重或明显不足的理由,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律政司表示,会依据适用法律程序进行上述刑罚覆核申请,由于申请程序已正式展开,不适宜作进一步评论。
案发于2014年6月13日,被告梁晓旸、黄浩铭(社民连副主席)、刘国樑、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土地正义联盟召集人)、周豁然、严敏华(社民连成员)、招显聪(港独分子)、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与不知名人士在立法会大楼外示威,及后示威者要求进入立法会大堂被拒,示威者就以竹枝及雨伞撬门强行入内,近200人包括各被告进入大堂内静坐,最后要由防暴警察抬走。
被控非法集结
各被告被控非法集结,梁晓旸另被加控阻碍立法会人员办公。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裁判官温绍明去年12月30日裁定第一被告两项控罪罪名成立,第二至八被告、第10至第12被告和第15被告非法集结控罪成立,其他控罪不成立。今年2月19日,裁判官判处各相关被告80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黄浩铭在庭上直言不会就当日行为感到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