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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骅:要求签署确认书体现宪制秩序

内容摘要:图:汤家骅指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合法合理 资料图片大公网7月29日讯(记者龚学鸣)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日在网媒撰文,以法律观点解释,选举管理委员...

图:汤家骅指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合法合理 资料图片

大公网7月29日讯(记者龚学鸣)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日在网媒撰文,以法律观点解释,选举管理委员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是合法合理。他认为,要求维护当地宪法,效忠选举地之国家或管治区,是一种宪制秩序的要求,不能被说成是政治筛选。

汤家骅首先指出,《立法会条例》第40条1(b)(i)明确规定,除非参选人之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特区的声明,否则任何人不得获有效提名,有些人将其解读为只是手续上或程序上而非实质上的要求,并不合理,亦有违法律原则。

选举主任象征制度威信

对于有泛民和本土派人士声称确认书是政治审查或剥削参选权,汤家骅反驳,所有国家对参选权也有不同的限制,包括年龄、公民资格、参选程序及要求符合宪法等,这些限制不能说是筛选。

他强调,要求维护当地宪法,效忠选举地之国家或管治区,是一种宪制秩序的要求,更不能被说成是政治筛选,没有国家制度,没有宪制秩序,哪来选举程序?没有选举程序,哪来参选权?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没有参选权,怎可说是‘剥削’参选权?

汤家骅指出,现行的法例把职权赋予选举主任,令他们可审理候选人之提名,是否的确符合法律要求而可获有效提名,作为特区公民,大家的公民责任不是要阻挠选举主任的工作,而是尽量帮助或便利他完成法律职责。汤家骅又呼吁大家三思,如果选举主任依法行使职权被阻挠,或被奚落为不合法、不合理或多此一举,制度本身的威信就会明显被削弱,这极有可能会带来根本性及原则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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