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罗冠聪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昨天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大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网8月16日讯(记者 邓 滔、龚学鸣)香港众志主席、立法会港岛区参选人罗冠聪,于前年九月非法佔中前夕,煽惑他人冲入政府总部公民广场,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同案被告、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被判80小时社服令;前学联秘书长周永康则被判监三星期,缓刑一年留案底。裁判官判刑时指出,三名被告当日的行为鲁莽。
罗冠聪昨天判刑后在庭外称,是次判刑对他的立法会选举工程没有影响,但相信日后会面对更多的检控。黄之锋则表示,会与义务律师团商议是否就定罪提出上诉。
对于法庭昨天的判决结果,律政司表示,会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再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官:三名被告行为鲁莽
裁判官张天雁昨日判刑时指出,本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因考虑案件的严重性时,亦必须考虑被告的犯案动机及目的。她説,法庭信纳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达诉求,目的及动机非为私利或伤害他人。
张官续称,年轻人或会因不满而表达意见,若无违法,并无不对,法庭绝对尊重言论自由及集会。裁判官表示,年轻人想法可贵之处在于他们往往纯真,不须顾及利益,但却可能因此较为冲动偏激,不太考虑到后果。惟法庭认为,除了要考虑他们行为及引致的后果外,亦应採取宽容及理解态度,并尝试理解他们违法行为的动机。
裁判官表示,本案早于佔领行动前发生,而三名被告的行为,较后期发生的政治事件温和。他们三人亦有对在事件中受伤的保安人员致歉。故此,若法庭对他们判以阻吓性刑罚,会对三人不公平。
张官又指,从现场片段所见,三名被告的行为无疑是鲁莽,但并非暴力,亦非刻意伤害保安及警察,法庭不认为各被告及其他集会参与者行为是非常暴力一类。
煽惑及参与非法集会
裁判官另引述感化官报告,指感化官认为感化令不适合三名被告,但建议他们履行社会服务令。张官表示,考虑到所有情况及感化官的建议,决定判罗冠聪120小时社会服务令;黄之锋及周永康各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但基于周已获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取录,下月开始修读一个为期12个月的硕士课程,故裁判官认为他难以遵守命令,决定以缓刑代替,判周监禁三星期,缓刑一年。
三名被告分别为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23岁),学民思潮前召集人、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19岁),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25岁)。罗早前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而黄及周则各被裁定一项参与非法集会罪成。案情指,他们于2014年9月26日至9月27日,在政府总部公民广场参与非法集会,并非法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作出扰乱秩序行为、侮辱性或挑拨性行为,意图破坏及唆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
参选立法会港岛议席的除了罗冠聪,还有张国钧、郭伟强、叶刘淑仪、许智峯、陈淑庄、何秀兰、黄梓谦、郑锦满、司马文、王维基、詹培忠、沈志超、徐子见,以及刘嘉鸿。
法律界:激进破坏行为要付代价
对于前学联秘书长周永康因参与非法集会被判囚三星期,缓刑一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刑适中,可对意图效仿的年轻人起阻吓作用,令他们明白以激进行为破坏香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缓刑起阻吓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简松年表示,法院以往对参与政治活动而违法的人士多判守行为或社会服务令,令外界感觉有放生之嫌。今次判处缓刑有一定的阻吓作用,可以令打算效仿周永康的年轻人知道,参加激进行动并非毫无代价,严重破坏社会的行为需负相应刑责。
对于周永康因为要于九月往英国修读硕士而获判缓刑,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缓刑是较严重的刑罚,会留有案底,认为法官的判刑未必真的完全符合周永康的利益。不过他补充説,裁判官判刑时,会一併考虑被告有无悔意及在庭上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