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料图)
记者 杨勇
在香港的管治框架中,律政司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赋予了律政司独特的职能。在历次香港的重大政治和社会热点事件中,人们都看到了律政司的身影。近日,紫荆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杨勇就律政司推动香港作为亚太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角色,香港为一带一路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机遇,以及特区政府如何维护及执行基本法、如何构建与立法会的良性关系等问题,访谈了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巩固推广香港亚太区
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地位利港利国
杨勇:我们留意到,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下称司长)最近到访河南省郑州市,推广香港的仲裁服务,亦留意到司长及律政司其他人员近年经常到不同地方进行同类推广工作,可否解释个中原因?
袁国强:我和律政司的同事的确到了内地和外国不少地方推广香港的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曾经到访的地方包括北京、广州、上海、青岛、深圳、首尔、伦敦、胡志明、金边、印度及澳洲等不同地方或国家。香港早在1980年代已推动仲裁;在调解方面,香港在过去10多年亦有不俗的发展。本届政府十分重视巩固和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该政策是律政司的其中一个工作重点,而中央亦在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明确支持香港建成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
杨勇:为何推广香港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背后理念为何?
袁国强:香港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关乎香港的软实力及竞争力,对香港的定位及整体利益有积极正面作用。
首先,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法治的概念包括多个元素。一位英国着名法官(LordBingham)曾经指出,法治的其中一个要素,是提供有效的方式,令民商事纠纷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处理民商事争议不能单靠传统法院诉讼,仲裁、调解、专家裁决等方式能够为不同类别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法。一个地方的争议解决机制愈成熟及多元化,当事人便愈能在考虑争议的特点及其他相关因素后选择最恰当的方式去处理。
第二,争议解决制度的优劣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密切关系。有效的争议解决制度,能够保障合同、物权等权益,从而加强投资者信心,促进经贸发展。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机构在评估一个地方的竞争力或营商环境时,亦审视其争议解决制度是否有效。外国的金融经贸中心,例如伦敦和纽约,也十分重视争议解决制度的发展。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绝对不能忽视这方面的配套。近年由于世界经济重心东移等原因,国际仲裁与调解在亚洲亦愈趋普及。新加坡、首尔、印度等国家或地方亦积极发展争议解决服务,特别是国际仲裁。
第三,全球化、区域融合,以及国家正推动的一带一路倡议,将进一步带动跨境商贸活动。法院诉讼就处理跨境纠纷存在一定局限,但国际仲裁和调解则相对灵活,争议双方可各自提名其信任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亦能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仲裁规则及程序,因而受到商贸界的青睐。再者,很多近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投资、贸易协议,亦采用调解或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机制。
第四,专业服务是香港支柱行业之一。单计法律服务,香港有超过一万名律师及一千多名大律师,法律界雇用的非律师员工超过二万人,每年为香港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收入数目相当可观。若将国际仲裁、调解等服务计算在内,数字更加不容忽视。换言之,推广香港的国际法律及争议服务,能为香港创造就业及带来实质经济收益。
第五,巩固及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不单对香港有禆益,亦符合国家长远发展的利益。香港的相关服务能为内地企业处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内地企业在外地进行商贸或投资活动出现纠纷时,香港可作为中立的争议解决地点,提供公平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及争议服务专业更可联手提升亚太区仲裁、调解文化,彰显一国两制的优势。
香港荣膺欧洲以外最受欢迎仲裁地
杨勇:可否介绍香港现时的争议解决服务的最新情况?
袁国强:在仲裁方面,香港现行的《仲裁条例》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最新版本为基础,采用广为商贸界熟悉的国际仲裁制度。我们亦一直积极吸引合适的国际法律和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办事处。除了本地在1985年创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外,香港汇聚了世界级的仲裁和法律机构,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当中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的亚洲秘书处分处、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香港设立的仲裁中心。去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与常设仲裁法院签署了协议,根据该协议和相关安排,便利常设仲裁法院让其负责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包括愈趋普遍的国际投资仲裁)得以在香港有效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公布的《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中,香港在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中全球排名第三(仅次于伦敦和巴黎),亦是欧洲以外最受欢迎仲裁地。同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被列为欧洲以外最受欢迎仲裁机构,以及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
在调解方面,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调解条例》为调解提供法律框架,保障相关权益。律政司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专责推广调解工作,而业界主导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则负责处理调解员的资历评估和纪律等问题。
香港与内地的调解机构也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分别在香港和上海举办了三次沪港商事论坛。此外,去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是香港首个由两地主要调解机构合作而设立的联合调解中心。
一带一路倡议
为香港国际法律服务带来新机遇
杨勇:可否谈谈律政司推动香港国际法律服务的最新计划?
袁国强:虽然全球经济存在不稳定因素,但整体上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前景乐观。律政司将与业界继续紧密合作,及不断完善法律配套。我们正研究厘清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以及澄清由第三者资助进行仲裁的合法性,短期内会修改法例。我们亦会继续推广活动。例如在本年10月将在曼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和业界合作进行推广活动,其后在11月,则会在南京举行香港法律服务论坛。此外,政府计划在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及整幢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提供空间予国际及本地法律相关组织使用,该地段将来会成为香港的法律枢纽。
杨勇: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带来什么影响?香港可发挥什么作用?
袁国强:一带一路倡议涵盖60多个经济体,将会带来的影响极为深远。首先,一带一路倡议最直接的影响是带动跨境基建、投资、融资和商贸等活动,令对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随之而增加。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逐步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经济区的经贸网络。这网络的其中一个特点是多元化,涵盖的国家或经济体数目众多,它们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发展情况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借鉴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应探讨建立跨境法律平台,消弥因法律制度差异而在商贸等活动上引致的不便。
第三,商贸规则(包括商贸纠纷解决)的制定与未来国际商贸发展存在一定关系。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便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例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是否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塑造一套切合一带一路情况的跨境商贸法律及争议解决框架,是另一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由于香港一直是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我认为律政司及相关界别可与内地相关机构进行交流,共同探讨这方面的最佳路向。
冀新议员放下拉布依法履职
杨勇:新一届立法会在纷纷扰扰中选举产生了。你对新产生的这届立法会组成及未来履职有何看法?
袁国强:立法会换届可被视为一个旧政治阶段的结束,一个新政治阶段的开始。选民投票时或多或少会回顾过去四年的情况,考虑香港现时面对的问题,评估立法会未来四年要处理的事务,从而作出投票的决定。在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同样应全面审视香港的情况及未来发展,在维护香港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下依法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能。
立法会是议政、议事的地方,旨在让议员依据议事规则进行辩论,透过投票等方式发挥立法会的功能。但很可惜,在过去四年议员拉布的情况逾趋严重。在法律上有滥用司法程序的概念。拉布明显与设立议事机构的原意背道而驰,是滥用议事程序。特区政府当然有责任在推出政策或法案前尽量做好沟通及咨询等工作,但亦希望新一届立法会议员能够顾及香港整体利益,放下拉布手段。我相信这亦是香港大多数市民希望见到的新一届立法会景象。
杨勇:你认为怎样才能培养、建构立法会与特区政府的良性关系?
袁国强:特区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与立法会保持良好工作关系。虽然过去在这方面确实不理想,但希望在新一届立法会展开工作后,双方能在互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愈是具争议性的议题,愈是需要进行坦诚沟通、客观辩论、令双方明白对方背后原因,从而寻找共通点或解决分歧的方法。在政治、政策等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是绝对正常的事,关键是各方应以务实的态度及富建设性的方式处理问题。
整份基本法并无期限
2047年后仍具法律效力
杨勇:前不久梁振英行政长官在出席我们紫荆杂志社‘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讨会颁奖典礼时明确指出,在香港社会,遵守香港基本法,就是符合一国两制;不遵守香港基本法,就是不符合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对香港最有利的安排。你觉得香港法律应该怎样尽最大努力来保障这种安排?哪些方面应该有所作为?
袁国强:回归至今19年证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对香港最有利的安排。要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当然不单涉及法律考虑,但符合基本法及适用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政治考量等因素不能亦不应凌驾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否则有违法治精神。律政司的其中一个重要职责,是就政府提出的政策或法案提供法律意见,务求确保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适用法律。特区政府同时有宪制责任维护及执行基本法。因此,若出现违反基本法的行为,特区政府有责任采取最合适的行动。与此同时,政府亦十分重视基本法的推广,希望透过不同的活动,令更多香港人认识基本法。
杨勇:梁振英行政长官在出席我们杂志社上述典礼时还强调,所说的50年不变指的是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不是指国家对香港的主权在50年后可以变。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袁国强︰2047问题涉及政治、法律等不同层面,亦不可能三言两语便能全面解述当中涉及的议题。简言之,我的个人看法是:
首先,单从法律角度分析,综观整份基本法,只有第5条谈及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所谓50年的期限并没有出现在其他条文。例如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即第80条至96条)就特区司法机关的条文,亦没有50年期限的字眼。更重要的是,整份基本法并没有期限,即没有条文指基本法在回归50年后便自动失效。在这情况下,法律上基本法在2047年6月30后仍具法律效力。
第二,我相信维持一国两制最符合香港和国家整体利益。在过去近20年,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政策方针下整体保持其独特优势,当中包括作为两岸四地中唯一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地方。正如有研究指出,普通法有利商贸发展,亦普遍为国际社会接受。维持一国两制,意味国家可同时享有两个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势,能够善用其协同效应进一步推动发展。(原文刊载于2016年10月号《紫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