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1月7日讯(记者陈庭佳)青政双邪游蕙祯和梁颂恒引发的宣誓风波,最后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出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权威解释。人大释法,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更获香港社会各界支持,但反对派中人有的死揽游梁二人,有的更逢中必反,连日提出多番谬论,包括人大不应干预香港内务、人大不应主动释法、释法向法院施压等,更有身为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向正在处理游梁二人官司的法官教路,声言不是必须跟从释法结果。
大公网将反对派谬论归纳为八大点,邀请学术界、法律界及政界代表逐点反驳。他们强调,是次风波已超出香港内部层面,事关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人大有必要及时出手,通过释法摆平风波。
疑问一:立会现独誓还算香港内务?
歪论 立法会议员宣誓属于香港立法会内部事务,特区政府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不应干预,而民间人权阵线昨日也是以此为主题发起游行。
正解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刘兆佳认为,这正反映反对派抱着重两制、轻一国,甚至是反对一国的错误理解。他指出,香港是国家一部分,立法会是香港权力机构之一,现在立法会内出现挑战国家主权、鼓吹领土分裂的事情,怎可能只是香港内部事情?尤其是他们违反基本法及‘一国两制’。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新社联理事长陈勇指出,连反对派也知道是次释法是遏止港独,而游梁二人及其友好也与台独、藏独分子勾结,故事件已超出香港内部事务层面,去到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民族尊严的层面,如果反对派、特别是一些大律师不了解,就反映他们的专业程度成疑;如果是了解、却故意这样说,反映他们是在混淆视听。
疑问二:事涉国安人大无权主动释法?
歪论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提到,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如需要解释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而该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时,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反对派抓着这点,扬言人大不应也无权主动释法。
正解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大律师马恩国指出,人大主动释法已有先例,如在2004年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确定香港政改要走五步曲。
刘兆佳表示,第一百五十八条也指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部分条款的解释权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的,范围也只限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但人大的解释无任何限制。他强调,中央政府对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实施负上最终责任,若香港出现重大、紧急的争议事项,会引致严重政治后果,特别是与国家主权及安全有关时,人大有权释法,以维护国家安全。
疑问三:释法厘清疑问是向法院施压?
歪论 游梁二人有案在身,反对派质疑释法是向法院施压,是要求法院判死两人。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声言,特首梁振英作为案件原告,却在审讯前表明不排除人大释法,是破坏司法独立,又谓拿去人大释法,要法院做什么云云。
正解刘兆佳指出,人大以快速的方法结束政治风波,也为法院提供了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详细、权威性解释,并非参与审判,可以说是帮了香港法院忙。
陈勇则质疑反对派,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法院已作出有利游梁二人的判决,而人大在判决后释法,反对派也可以此为理由,声称人大推翻香港法院判决,他们总会找理由去反对人大释法。他慨叹,宣誓风波令立法会不能正常开会,也令行政、立法对簿公堂,香港近乎瘫痪,这次危机非常大,比以往都大,所以很多人都觉得中央要迅速处理,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疑问四:人大主动释法与选特首有关?
歪论 无论是反对派抑或是游梁两个主角,都声言释法与梁振英连任有关,中央出手是挺梁举措。
正解这正正反映‘泛民’喜欢政治凌驾法律。刘兆佳强调,是次释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并非由特区政府提请,关梁振英什么事?他指是次释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及平息海内外华人的愤怒,以防事件继续发酵,令香港蒙受更大政治损失,层面已超出特首选举,有没有特首选举,人大也要这样做,也无须将释法推论到特首选举那么远。
陈勇批评这是反对派的阴谋论,抹黑梁振英及现届特区政府,制造内部矛盾,又质疑如果反对派要倒梁,希望选委会成员不投票给梁振英,那么他们应该更希望人大在选委会选举后才释法,这样对他们才更有利。他强调是次释法无关梁振英是否连任或任何人是否竞选特首。
疑问五:双邪案判决前释法不恰当?
歪论 游梁二人的官司尚未有判决,有反对派中人质疑,人大在判决前释法不恰当。如祸港四人帮之一、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声称,人大拿走本地法院审判权。
正解马恩国表示,终审法院第一次审理吴嘉玲案时,没有提请人大释法,最后人大释法后要重审,引起极大争议,以此为监,最好就是法院未有判决、对有关条文仍有疑惑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锤定音的解释,就不会那么大的震荡。
刘兆佳则指,人大释法除了没有范围限制,也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都可以释法,而人大在案件判决前释法,更可避免释法推翻法院判决的负面观感。
疑问六:特区法院无须跟从释法判决?
歪论 身为大律师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声言,法院不是必须跟从释法结果。
正解马恩国指出,无论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是终审法院判词,都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解释权;香港法院的释法权也是由人大赋予,而终院在重审吴嘉玲案时,也指终院本身无权质疑人大释法的权力,承认受人大释法内容约束,郭荣铿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有完全错误的看法,也违背了‘吴嘉玲案’的第二次判决。
疑问七:释法无须细致详细诠释条文?
歪论 连日有消息指,释法内容会列明如何宣誓、多种宣誓情况、宣誓无效结果及由何人决定宣誓是否有效。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声言,释法不应订立法律细节,否则就等于提交并通过本地法律草案,不应由国家层次的机关做这些小事情。
正解马恩国认为,释法细致是应该的,因为释法是向香港法院的一种诠释,故此需要写得详细一些,顾名思义是解释,就要有上文下理,每个步骤也要详细阐述,不是教条式或大字报式的方法。在1999年的吴嘉玲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写得过于简单,终审法院在2001年审理庄丰源案时,曾认为解释没有约束性、不适用,因为只提到‘单非’,没有提到‘双非’,人大经一事、长一智,知道终审法院的看法后,以后都把解释写得清清楚楚。
疑问八:释法无追溯力 游梁可重誓?
歪论 占中三丑之一、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声称,释法并无追溯力,不会影响已经作出的行为,故就算释法将就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提出规范,早前的行为不应有法律效果,梁颂恒同游蕙祯应该可以重新宣誓。
正解马恩国表示,游梁二人的行为已导致官司出现,而官司尚未有判决,法院作出考虑时,需要考虑当前的法例,如果人大在判决前释法,法院就要考虑释法内容,不是追溯力的问题,是释法内容很有可能在今日(7日)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如果法院按照释法内容作判决,游梁二人很大机会不能重新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