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1月15日讯(记者 沈世玄)在日前举行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学术研讨会上,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表示,人大释法的内容相当丰富,相关法律问题在未来实践和落实司法决定中,还会出现很多。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人大释法,他认为,《基本法》第158条中的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项内容特别重要,符合中国宪法体制,也是宪法得出的结论。
邹平学在研讨会上发言指出,《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是整个解释条款的起始性、综合性及原则性的条款,而该条中第二款、第三款不能消减第一款的原意,所以香港有些人用第二款、第三款来否定人大释法,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逻辑。
另外,对于《基本法》有关宣誓制度的意义和对人大此次释法的必要性,邹平学也从法理和学理双重角度表述了看法。他认为,从法理上说,宣誓制度本身带有庄严仪式感、现场感,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设定的宪法宣誓制度,都有相应规定。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宣誓,法律也要求遵守誓言,这是中外各国通行的做法。
邹平学亦表示,孙中山也曾严肃指出,经世界文明法治国家,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他续说,香港立法会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反对派议员不能真诚庄严的宣誓,採取各种加料甚至羞辱国家的方式进行宣誓,使原本庄严的仪式变成丑陋的宣誓秀。
他进一步强调,如从学理方面讲,宣誓的形式在世界各个民族和文明中,背后都有歷史本源和文化含义,虽形式上有差异,但目的指向是相同的,是表达真诚、信守誓言的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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