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暴露三大法理致命伤——一论南海仲裁案及南海问题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凌朔)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处29日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实体问题裁决。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基础上,对此中方多次声明,不接受和不承认仲裁庭管辖和裁决。
但恐怕包括菲律宾、美国在内的所有人都很清楚,仲裁案解决不了南海问题。仲裁案本身存在的诸多严重法理缺陷注定了其只会加剧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难解度。这起仲裁案不但有损国际法的公平公正,更破坏了地区安全秩序和对话机制,势必严重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首先,仲裁案威胁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基础。
国际法不是一部单一法律,某一部公约也无法代表国际法的全部。1945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共形成5万多份各类条约,这些条约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英国国际法泰斗马尔科姆·肖在其权威著作《国际法》中对条约的范围有过明确的定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为《宣言》)构成了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的基础。
其中,《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有关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第十五部分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需首先尊重国家主权,所有争端应当首先使用缔约国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并在整个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据首要和优先地位。因此,《宣言》理应受到优先尊重、参考与援引。
遗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宾单方面诉求,丝毫没有顾及《宣言》等已经建立的国际法规则,丝毫没有顾及正在发挥作用的对话机制、平台与框架。仲裁庭把《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其次,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今年5月发表《法律在南海问题上的局限性》报告,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各种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这样一个路人皆知的道理,仲裁庭却枉顾是非,不顾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一铁一般事实,强推仲裁程序,实质性违反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行使选择权排除特定类型争端的权利。
其三,从仲裁的后果看,其丝毫无助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任何国际司法案例,最终目的都是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与矛盾、推动和平与发展。任何裁决都不能以破坏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为代价,也不能给地区局势制造更多混乱与危机。《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80条明文限定,本公约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但现实是,仲裁案使南海局势更加复杂,外部势力频繁介入,海上安全紧张加剧,周边国家分歧趋多,地区民生受到波及。这是试图滥用某一部公约规则解决复杂历史和政治争议。
自有仲裁案以来,中国与东盟努力促成的《宣言》正在被恶意边缘化,仲裁实质性破坏了解决地区问题的和平手段;自有仲裁案以来,美国舰机在南海区域频繁现身,紧张气氛弥漫,给原本从未担忧自由航行的各国商船平添了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心理阴影;自有仲裁案以来,东盟内部分歧加剧,一些会议不欢而散,给东盟一体化进程增添新的负担;自有仲裁案以来,菲律宾一些渔民生计艰难,原本和谐的民间交往被打破。
这样的仲裁,不仅于事无补,相反使南海问题更加复杂化、政治秩序更加分歧化、安全秩序更加无序化。
南海本无事,为何生非?回顾历史与现实,在南海几千年发展史中,周边各国交往密切,相互理解,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今天所见的分歧,无非是外部势力挑拨的结果。究竟对谁有利,难道不值得警醒吗?